车险兼业代理新规剑指无证销售、返佣
持牌支付机构为何“参战”收单外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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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兼业代理新规剑指无证销售、返佣

 

  4S店无证销售、捆绑卖保险等行为屡屡引起市场关注,而此类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也进入监管视野。继去年银保监会掀起捆绑销售清查大幕后,9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提升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能力、压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进一步要求,力图形成对车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合力。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对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主要背景是因为其为产险公司车险业务主渠道却乱象频出,其中无证销售、违规返佣等行为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推进其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能解决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突出问题、保障车险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持牌持证”卖保险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北京地区共有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2583家,其中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463家。而非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在京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主渠道,业务占比近六成。

  然而,长期以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恶性竞争、捆绑销售、销售误导、协助无资质机构开展业务等诸多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乱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多、类型广、规模不一,小、散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普遍不足。”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直言。

  重整旗鼓势在必行。因此,此次《通知》对于非金融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等要求。

  在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方面,《通知》规定,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在行业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从业人员仅限在主业营业场所内开展代理业务活动。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同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销售车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名称和从业人员姓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车险投保单、保险单及业务系统。

  此外,《通知》还表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脑联网、系统出单、实时管理,确保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投保信息。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车险数据。

  设立返佣专项账户

  “返积分兑换加油卡”“赠送维修保养服务”……五花八门的返佣措施吸引车主在4S店购买车险。

  然而,由于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行为间接抬高险企的经营成本,监管部门一直严禁车险返佣等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佣金返还行为,对于兼业代理机构要求中,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通知》对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独立佣金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有着单独要求。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范的出台,与当前保险市场“频频亮相”的违规返佣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开立独立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应当以转账方式向该账户支付佣金,不得向其他账户支付佣金,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支付佣金;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车险保费安全管理,投保人通过银联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保费的,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认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将保费和佣金分开,提高佣金透明度,防止保费截留。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返佣行为实质上会拉低保险产品的费率,有害于保险市场的健康。返佣是一种商业贿赂。一些销售人员返佣会让相关的同行进退维谷,而没有1000多万保险销售人员在前期和后期工作积极性,保险市场难以可持续发展。

  而对于此次佣金乱象的整治,王向楠则表示,由于佣金返还现象涉及利益相关方颇多,且支付利益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的治理效果,还要看检查和处罚的力度。

  险企承担主体责任

  而在中介渠道管理能力方面,《通知》也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主报告公司的保险公司主体责任。王向楠分析称,监管者对兼业代理的监管能力比对专业代理弱,所以需要结合保险公司来管理,能够便于日后对车险兼业代理活动进行追责。

  《通知》表示,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管理;另一方面,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与一家保险公司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并在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那么,何为主报告关系及一般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表示,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负责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合规性管理工作,按年度评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情况,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有关事项;而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则负责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与本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合规性管理工作,自行或配合主报告公司采取必要的监测、检查、纠正、追责等措施规范车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

  而在如何增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方面,《通知》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拟担任主报告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兼业代理渠道相关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制度,并指定负责车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的专门部门和岗位、人员,定期评估其主报告的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和基本情况,确保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

  王向楠表示,主报告保险公司制度将为车险兼业代理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将是便于落实和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从而规范代理活动和财务行为。他预计,这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群体相对于兼业代理机构群体的地位,以及提高大公司相对于小公司的地位。

  公开销售资格 

  除了明确建立专属返佣账户、划定险企主体责任外,本次《通知》还鼓励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并加强自律管理,形成保险公司管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行业协会管保险公司履职尽责、监管部门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齐抓共管”新格局。

  《通知》明确,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设行业信息系统,负责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合规性管理履职情况登记报告管理等事宜。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针对委托代理关系登记管理、主报告保险公司能力评估和履职评价、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评价等制定相关自律规则,督促保险公司选择依法合规经营的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合作,不断压实主报告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责任。

  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在建设好行业信息系统基础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为社会公众提供销售机构资格、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委托代理情况等信息的便利化查询途径,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而对于《通知》落地后如何给消费者带来利好,王向楠也提出了建议:“管控住车险的手续费及佣金,整体上不突破25%的预定阈值,才能实现车险综合改革中维护行业稳定、优化资源配置的中介目标,进一步完成给消费者‘扩保’‘提质’‘控价’的最终目标。”

  此外,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下发后,各保险公司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需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系统、修订相关管理制度、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等,可设定一定时间过渡期,《通知》将自202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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