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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惩戒应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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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1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未成年犯罪惩戒应与时俱进

陶凤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可能即将有所变化。

  据新华社消息,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去年10月,大连10岁女孩被残忍杀害,因杀人者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案由于情节恶劣和法律追究结果让人心绪难平,引发是否应该减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当一个未成年人打死一名未成年人时,法律怎么做才算真正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近年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下未成年人发育程度提前的现实,适当降低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以保护之名的反对声,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许多情况下,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表面看似是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却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

  对未成年人保护并不等于对未成年犯罪保护。多起未成年人恶意杀人的极端案件暴露出法律修正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涉及刑法修订,务必慎之又慎。从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到草案进入正式审议程序,到如今二审稿提请审议可见一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其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

  以14岁为起点,是理论权衡,也是过往经验。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一直成立,值得深思。经验会变化,过往也在实时“更新”,权衡更需要动态平衡。

  标准化的责任年龄,整齐划一的法律并不能适应无穷变化的社会现实。刑罚虽无力改造人性,但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惩罚本身应该与矫正并行不悖,不可以后者为由忽视前者,对待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是一个世界难题。没有一劳永逸的法律模板,更没有一成不变的治理经验,只有千变万化的复杂现实,和那个“孩子”波诡云谲的心性。有人说,一个恶徒,不是在18周岁那一天,忽然变身恶徒的。那么,法律,更不能等到18岁再去约束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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