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于10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10月2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范围、管制制度、管制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并适时发布管制清单”。
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贸易安全与公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出口管制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管制物项的出口。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高峰表示,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通行的做法。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为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
为更好地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适应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自2017年开始,商务部就启动了出口管制法的相关立法工作。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提升立法层级,制定了《出口管制法》,统领出口管制工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出口管制法》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高峰介绍,接下来将积极推进《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确保有效实施《出口管制法》确立的各项制度。
除了《出口管制法》之外,近期商务部还调整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在9月24日的商务部新闻发布会上,高峰曾指出,“《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不针对特定国家或特定企业。哪些企业会被列入清单,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行为,没有预设企业名单。工作机制将严格按照《规定》,认真、依法、审慎地开展相关工作”。
“考虑到国际贸易安全,我国制定出口管制清单越来越有必要了。随着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大国,在贸易安全方面需要防护的范围更大,要求也更高,在这方面不能有短板。”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日前获得通过的《出口管制法》让我国推出出口管制清单更加有法可依。无论哪个国家违反清单内容都会受到相应的应对和处理,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国家。事实上出口管制或安全审查几乎在每个国家都有,是国际上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