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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北京进口冷链食品需上传电子追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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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28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11月1日起北京进口冷链食品需上传电子追溯码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于晓玲)10月26日,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本市建立了统一的“北京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北京冷链”),以实现对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自11月1日起,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使用“北京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

  根据通告,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所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实现追溯。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物流仓储、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北京冷链”中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并自11月1日起,使用“北京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已有自建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等方式上传数据。

  “北京冷链”实行“首站赋码”管理,即从京外采购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并运入北京的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首站,在“北京冷链”中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等追溯数据,并使用“北京冷链”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进行电子追溯码赋码。如产品包装上已有符合GS1编码和追溯标准的追溯码,则无需另行赋码。

  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在京销售、流转的各个环节,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可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数据。

  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北京冷链”管理要求,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于未按照“北京冷链”管理要求上传产品追溯数据的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同时,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北京冷链”电子追溯码。广大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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