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国家秘密标志。
■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制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要采取与原文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复制涉密载体应尽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复制。
■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携运机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