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报销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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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报销启动
四类困难人员起付标准再降低50%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卢金曦)近日,记者从经开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获悉,经开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已正式启动。

  报销流程是什么?标准如何?据介绍,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由系统自动支付,参保人员无需申报,只要是经开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线,便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待遇。在报销标准上,经开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为了让群众更好理解,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医保处工作人员举了一个例子说明: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那么超过大病起付标准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其中,5万元以内部分,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7332.5元;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经开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针对享受经开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再降低50%,19762.5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65%、75%)。

  为了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有序推动,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医保处已经完成对105家涉及有138名大病职工参保单位的培训工作,并设立专人专岗、专线专话,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实现点对点服务,确保此项惠民减负新政顺利完成,尽快让区内大病患者享受到政策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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