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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新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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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1月1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涉及“两增加、两调整”
纳税信用管理新规正式实施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自本月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简单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一直以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从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公告》实施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评补申请表》进行自愿参评。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还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持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据了解,按照现行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记录”。

  而随着税务部门不断优化执法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纳税人在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覆盖面较低,因此大部分纳税人将从90分起评。

  此次调整后的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该规定将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

  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还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同时,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做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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