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对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下一步将抓紧推进制定程序,尽快发布实施。对于股民而言,责令回购相当于多了一份保险,是注册制推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先来看一个过往的例子,有一家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叫欣泰电气,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写着,如果出现问题,大股东会回购股份,但最终回购的事情再没人提,投资者苦苦期待回购,但最终也就是不了了之。
如果换成是消费品,假如说消费者在一个烟酒专卖店买了一瓶茅台酒,结果一喝是假的,那么自然可以退货,甚至还有其他赔偿。但是IPO发行的股票,招股说明书写得天花乱坠,最后发现财务数据都是假的,还是欺诈发行,那么结果会怎么样呢?股价下跌,然后退市整理,最后退市,投资者损失惨重。投资者买了假股票,只能自认倒霉。
或许有人说,保荐机构不是给先行赔付了吗?其实这个赔付也是存在瑕疵的。例如卖假酒的商店说,你买的这个假酒,我不给你退,你自己去市场上卖了去,亏多少钱我赔给你,这样是否合适?但假股票就是这样赔付的,你在关键时点持有股票就有机会索赔,但索赔不是把假股票退回去,而是把假股票再卖给别人,然后亏损部分找保荐机构先行赔付,那么买走这些假股票的投资者呢?自认倒霉吧,可是这些投资者是看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回购股票承诺才买的。
这样一来,先行赔付的资金量实际上远远少于欺诈发行所获得的巨大利益,作为投资者整个群体,最终为欺诈发行买单,所有的罚没虽然让上市公司惨不忍睹,甚至最终退市,但是却没有一分钱用于补偿投资者,投资者能够获得的,只是把假股票转卖给别人时获得的差价补偿。
所以本栏说,责令回购不仅对股民有重大好处,而且非常必要,补偿投资者比强制退市更有意义,强制退市的前提必须要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责令回购是保护投资者的一种方式,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回购股票的资金从哪里出,二是回购完的股票如何处置。
本栏认为,回购股票的资金可以是大股东的全部资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如果这些资产都不足以回购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票,可以让其他连带责任机构先行垫付,然后回购的这些股票可以由这些连带责任机构持有,公司也归属于这些机构。而后股票可以直接退市,既然股票都回购了,也就不需要退市整理了。
第二点就是回购之后的股票不允许重新上市,否则这样就会引起各种可能的利益寻租行为,而且可能引发新的欺诈上市,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