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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垄断凌厉 扬子江药业被罚7.6亿
3上一篇 2021年04月16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医药反垄断凌厉 扬子江药业被罚7.6亿

 

  医药行业反垄断罚款纪录再度被刷新。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对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结果。从开年第一笔对先声药业1亿元的罚单,到对扬子江药业7.64亿元的处罚,可见国家整治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决心。

  因扬子江药业未登陆资本市场,外界无法了解其具体的财务情况,但根据此次处罚结果,7.64亿元的罚款由2018年销售额的3%而来,即扬子江药业2018年的销售额达254.67亿元。另据胡润百富榜计算,2020年扬子江药业创始人徐镜人家族的财富为470亿元,在江苏泰州上榜的企业家中位列第一。

  长达五年实施垄断协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对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扬子江药业具体存在四项垄断措施,包括聘请中介、统一监督线上零售价格等。

  据调查,2015-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上述固定和限定的药品种类在2015年上市,自上市后,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扬子江药业对其重点管控,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

  这是继先声药业垄断案、天药股份垄断案之后,2021年监管部门针对医药行业发起的第三起垄断处罚。今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先声药业开出1亿元的反垄断罚单;4月2日,天药股份披露公告,因涉嫌达成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协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为4402万元。

  针对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一事,北京商报记者多次致电扬子江药业,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创始人为泰州首富

  目前扬子江药业尚未登陆资本市场,外界无法了解其具体的财务情况。但根据公开信息来看,扬子江药业的体量并不小。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单”显示,扬子江药业连续第六年拿下第一的位置。

  此外,这家药企背后的创始人徐镜人早已跻身百亿富豪之列。天眼查信息显示,扬子江药业第一大股东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57.03%,董事长、总经理徐镜人持股41.03%,是第二大股东。根据胡润百富榜计算,2020年徐镜人家族的财富为470亿元,在江苏泰州上榜的企业家中位列第一。

  据了解,扬子江药业创建于1971年,总部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现有员工1.6万余人。截至2020年,扬子江药业的品牌价值达505.95亿元。在扬子江药业的产品线中,最广为人知的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苏黄止咳胶囊”。以2019年销售收入衡量,其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

  而上述产品也是此次的涉案产品。根据行政处罚书,扬子江药业生产和销售的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产品,被查明是公司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产品种类。

  在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300余种药品中,公司根据每种产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了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了重点药品转售价格。

  消费者利益被损害

  除存在垄断行为,扬子江药业还曾多次陷入行贿贪腐案。2020年6月初,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原主任、新药临床研究中心原主任顾俊贪污、受贿一案的判决书曝光。判决书中提到的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为扬子江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2-2019年,有49份受贿相关判决书与扬子江药业相关。例如,2019年10月15日披露的《王金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显示,2006-2018年期间,扬子江药业驻嘉善市场部业务员张某先后多次给时任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嘉善县卫生局副局长等职务的王金龙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7.77万元。

  医药行业投资人士李顼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药企行贿及垄断行为的本质是提高自身产品销量并保证产品的利润,但上述行为造成了药品的高价,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对于扬子江药业长达五年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认为,扬子江药业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进一步表示,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北京商报记者 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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