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晚,济南警方对“阿里女员工周某被侵害”案进行通报。通报称,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和济南华联超市张某两人对周某强制猥亵,并无证据表明强奸,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报介绍,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胡某敏来济出差,入住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入住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桥区维也纳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当晚,4人在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饭后,周某返回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通报涉及几个关键问题
周某是否被迫出差
经查实,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某部与济南华联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后,单位确定周某负责后续对接。7月15日双方网签,约定7月27日现场盖章签约。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及调取阿里公司出差报备系统信息、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未发现周某被迫出差情况。
周某是否被“灌酒”
经查实,7月27日下午双方签约结束后,王某文提议共同庆祝签约成功,周某预订了饭店并通知济南华联超市参加人员就餐的时间、地点。当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1位女士未饮酒,1人饮用2瓶啤酒,王某文、张某、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
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
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第二次进入房间,是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
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声音
如何界定强制猥亵和强奸未遂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高发星律师曾在一条普法视频中表示,我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分别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于其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及危害程度的不同。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是不包含狭义的性交行为的。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疑点
对于通报内容涉及的细节 网友仍提出了几点疑问:
■ 已经下楼将要离开的王某文,为什么还会持有周某的身份证?之前还醉酒无法确认自己房号的周某,如何确认同意前台为周某办理其房间房卡?
■ 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实施猥亵,并购买了避孕套后,为何在避孕套送达时分(28日0时)准备离开酒店却没有带走?又为何28日上午再次前往酒店取走避孕套并丢弃?
■ 周某28日早上为何要联系27日就曾在饭店对自己实施猥亵的张某,并告知其房间号码?
■ 28日早上,张某在周某房间超一个半小时,张某对周某实施猥亵后为何只带走了周某一条内裤,却将自己带到酒店的避孕套(未开封)留在酒店?
■ 周某为何要先退房后报警,且当时只对王某文进行指控,而未提及张某?
■ 8月4日,周某再次报警称张某猥亵,中间几天又发生了什么?
截至目前,各方面对这些问题仍没有明确回应。
北京商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