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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披露主体 人身保险管理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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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08月0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限制披露主体 人身保险管理持续完善

 

  继今年2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8月2日,《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再度征求意见。对比来看,两版《办法》调整幅度不大,重点变化在于限制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而剔除了保险中介公司。两次征求意见之后,《办法》将于明年6月30日正式落地。

  对于《办法》的发布,银保监会表示,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全负责

  信披主体不再包括中介公司

  早在2009年,原保监会就出台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是仅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并未将所有人身险产品都纳入其中。

  而十几年之后的《办法》,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全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并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信息。也就是说,未来保险消费者能够从保险公司官网等平台,直接查询到所有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

  实际上,《办法》在今年2月已经进行了一次意见征集,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对比发现,前后两版《办法》调整并不多,最明显的变化是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调整为仅有保险公司,也就是说,新版《办法》剔除了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权限。

  对于这样的调整,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出来的,保险中介即便参与其中也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最终根据保险条款承担责任的也是保险公司。并且,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条款设计的理念与意图理解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因此保险中介在销售产品时理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而不能作出不相同的信息披露。

  “保险中介只是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信息的途径,而不应承担因信息披露不当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该是也只能是保险公司,而不应该是保险中介机构。”李文中补充道。

  精算视觉创始人牟剑群Alex则表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开发主体,应当确保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中介公司作为销售中间商,并不需要对产品信息做重复披露。

  拟于明年6月底落地

  便利消费者获取关键信息

  有业内专家表示,此前人身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常见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各级机构自行设计或更改一些宣传资料,多强调“高收益”而弱化亏损以及不利信息的展示。

  针对这些销售乱象,《办法》提出,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而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也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办法》对保险公司停售产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时间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而此前的《办法》并没有10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

  在经历了公开征求意见-修改调整-再度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也拟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将于明年6月30日落地。

  对于《办法》出台,银保监会表示,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

  李文中也认为,增加这些信息的披露能够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更充分的了解,能够根据这些信息作出更科学合理的消费决策,自然也降低了销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销售误导的可能。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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