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盐湖提锂项目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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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盐湖提锂项目生变

 

  经历了换队友的风波后,西藏珠峰(600338)5万吨碳酸锂当量盐湖提锂项目再度生变。9月15日晚间,新队友柘中股份发布公告宣布暂缓与西藏珠峰、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清源”)在《合作框架协议》中就正式合作协议的约定,并直言存在不签署正式协议的可能性。

  据了解,柘中股份本次暂停合作是由于“换队友”带来的后遗症。此前西藏珠峰、启迪清源与宋都股份子公司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就同一项目开展合作,不过该合作由西藏珠峰单方面解除,目前双方谁是谁非仍存较大争议,导致与柘中股份的合作无法继续推进。此外,西藏珠峰提议与柘中股份的合作按照与原合作方签订的协议的同等条件下进行,柘中股份称未能与之达成一致。种种迹象表明,西藏珠峰与新队友的合作,也充满了未知数。

  新队友宣布暂缓合作

  在西藏珠峰单方面解除与宋都股份子公司的合作后,很快找到了新队友柘中股份,不过,与新队友的合作也未能顺利进行,如今产生了新的变故。

  9月15日晚间,柘中股份发布公告称,经公司审慎决策,公司与西藏珠峰、启迪清源在《合作框架协议》中就正式合作协议的约定暂缓。

  据了解,8月18日,柘中股份与西藏珠峰、启迪清源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拟由柘中股份、启迪清源执行西藏珠峰5万吨碳酸锂当量盐湖提锂项目的吸附、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技术服务、特许经营及委托运营。

  值得一提的是,柘中股份并非西藏珠峰、启迪清源最初的合作方。早在今年3月,西藏珠峰、启迪清源与宋都股份子公司宋都锂科就上述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不过西藏珠峰因宋都锂科未履行相关合同责任及义务,于8月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

  柘中股份表示,截至目前,西藏珠峰与宋都锂科、启迪清源《合作协议》事项尚存争议,可能导致纠纷或诉讼。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导致无法继续推进合作事项。经公司审慎决策,公司与西藏珠峰、启迪清源在《合作框架协议》中就正式合作协议的约定暂缓。

  此外,柘中股份表示,公司将充分考虑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与交易方沟通,正式合作协议存在不能签署的可能。

  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表明柘中股份对本次合作持审慎态度,本次合作目前看来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后续存在合作终止的可能性。

  在公告中,柘中股份还透露了另一个关于本次合作的重要细节。柘中股份表示,经公司与西藏珠峰、启迪清源协商,西藏珠峰提议公司按西藏珠峰与原合作方就盐湖提锂项目签署的《合作协议》同等条件进行项目合作。柘中股份未能与之就上述合作方案达成一致。

  针对公司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柘中股份董秘办公室进行采访,不过对方电话未有人接听。

  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截至目前,西藏珠峰与宋都股份的纠纷未能有所进展,也使上述项目未来的走向陷入迷雾。

  西藏珠峰表示,与宋都锂科、启迪清源的《合作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并体谅疫情防控因素对相关各方正常运营的影响,但在协议约定交货日后跟进时,得知协议对方事实上并未履行相关合同责任及义务。后经向两家联合体单位正式发函催告和要求整改,启迪清源回函延期部分履行供货义务,宋都锂科回函确认没有履约且并无整改履约的诚意。

  为此,依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西藏珠峰于8月18日正式去函两家联合体单位,即时单方解除上述已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其违约所造成一切损失赔偿的权利。

  宋都股份则持不同意见。宋都股份表示,结合《合作协议》及西藏珠峰的临时公告显示,西藏珠峰尚未出具其应当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此外,西藏珠峰尚未提供履约担保。宋都股份认为,履约担保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出资的前提条件,在合作协议未生效的前提下,公司无法出资。

  值得一提的是,西藏珠峰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的时间与和柘中股份开展合作的时间同在8月18日,可以说是无缝衔接。宋清辉表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西藏珠峰对该项目的重视程度和实施的迫切性,柘中股份宣布暂缓合作对西藏珠峰来讲是一个利空。

  针对上述纠纷,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娄霄云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目前已有的公开信息来看,无法判断宋都股份、西藏珠峰双方所言谁真谁假,还需要根据双方合同条款来进行进一步判定。目前合同并未构成实质性解除,宋都股份仍有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事实上,宋都股份、柘中股份与该项目在主营业务方面并不算十分匹配。据了解,宋都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经营与销售,宋都锂科是今年1月才成立的子公司,属于跨界入局锂业。柘中股份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成套开关设备及投资业务。本次与西藏珠峰合作同样属于跨界。

  市场对柘中股份此次跨界保持疑虑,深交所也曾对柘中股份下发关注函,在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柘中股份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和竞争优势,说明履行合同的可行性。同时充分说明公司跨界经营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等。

  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 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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