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声明
本人于2013年获准注册第11204437号和第11204438号商标并经营炸糕生意。现法院判决本人及授权他人使用上述已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的权益,本人已停止使用并向京天红(北京) 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赔偿。
特此声明,以表歉意!
声明人:刘金雨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