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监管部门首提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措施。2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根据险企的分类结果,拟定在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设置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
监管旨在进一步强化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在业内人士看来,《意见稿》提出的分类分级更为细化,将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巨大引导作用,从而倒逼保险公司规范发展。
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以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为基础进行分类,根据《意见稿》对分类后的人身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根据《意见稿》,人身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整体而言,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可调整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人身险公司经营区域以及开展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
将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与《意见稿》相联系,对于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而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并且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监管机构如何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险公司经营区域?《意见稿》中提出,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而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此外,根据《意见稿》,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分类结果开展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
2022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分为1-5级,等级越高风险越大,5级便被列为高风险机构。在资深精算师徐昱琛看来,相对而言,《意见稿》提出的分级更为细化,而且对开展的业务和投资范围有了更明确细致的规定。
“对于评级较低的人身险公司而言,业务开展、机构设立,包括投资等会有相应的限制,这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通常原则。”对于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缘何提上日程,徐昱琛表示。
《意见稿》如果落地,对于评级较好或较差的公司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徐昱琛进一步表示,原则上,评级越好的人身险公司,业务开展范围越宽松、越灵活。对于评级差的公司,需要有动力通过合规经营等来改善评级,所以《意见稿》对于人身险公司当前和未来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也表示,分类监管是监管部门进一步推进分级分类专业监管的重大举措。分类监管结果直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负债业务,将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巨大引导作用,从而倒逼保险公司规范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还拟定人身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此外,人身险公司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