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热点”注册商标也可能会“踩中”法律红线。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选取了10件各类型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会上介绍,在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形较为复杂,“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仍有发生。那么,在法律上恶意注册商标如何界定?企业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边界在哪
会上指出,我国当前的商标品牌建设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仍有发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选取了10件各类型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调研组组长马兴芳表示,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形较为复杂,总体可分为侵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以及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商标情形多样,但其边界究竟在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商标恶意注册,通常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
“从司法规制的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的根本遵循,我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过程中,始终将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是否合法正当的标准。”宋鱼水表示。
具体而言,北京商标协会执行副秘书长赵雷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类型多样,界定主要根据现行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1日公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公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低成本与高关注度
调研发现,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仍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涉及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反映出当前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关于背后的原因,宋鱼水指出,我国的商标注册成本相对较低,而公共资源、社会热点、突发事件中的特有词汇,名人姓名、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等标志通常具有较高公众关注度,不法行为人一旦将前述标志抢注为商标,便可充分利用其所具有的“流量”及附加商业价值,将其变现为不正当商业利益。
商标恶意注册背后,其他经营者是“受害者”之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恶意注册商标使得应属于权利人但尚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抢注,这不仅使得权利人正当的商标布局或后期补充注册申请受到阻碍,而且即使权利人后期运用异议程序、撤销程序、无效宣告等手段予以打击,仍需付出较长时间成本,耽误了权利人的经营效率和创收。甚至恶意注册人通常还利用权利人急于解决问题、不想耽误经营的心理索取高额的转让费用。
李洪江介绍,恶意注册商标往往还以变动商标文字或图形中部分要素的形式躲避商标局的审查。这就造成恶意注册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稀释了权利人的品牌知名度和创意,是对无形智慧财产的侵蚀。该行为也增加了相关公众的辨识成本,阻碍甚至抢夺了本应良好运转的商业交易,对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经营者也做了不良示范,会淡化其他经营者逐渐建立起来的知产保护意识和守法观念。
如何保护
“商标恶意注册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商标资源和行政、司法资源,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背道而驰,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赵雷表示。
据赵雷观察,恶意注册始终处在一个变化的过程中。早期恶意注册相对比较简单,经常是经过简单变形故意造成混淆在先知名商标,或者是抢注未注册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后来发展到,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他人的商标,甚至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注册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名称,或者明显超出使用需求大量明显属于不同申请人的商标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式注册。
恶意注册“套路”不断变化,企业应当如何对自身商标进行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调研组组长刘义军介绍,商标是企业的商誉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要根据自己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合理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从而避免已投入使用商标被他人抢注。同时,企业受让商标需谨慎,抵制抢注囤积商标行为。
“实践中发现,有的企业采取购买商标而不是自行申请的方式获得商标,一旦涉诉,如果转让人系恶意囤积商标或者恶意抢注者,那么即便是企业受让的商标,依然存在被无效宣告的风险,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企业在受让商标时,要谨慎审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刘义军表示,商标的本质在于使用,企业要按照商标注册的标识及商品类别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商业使用中,避免将注册商标变形、异化使用,或使用在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此外,企业还要规范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以便维权之需。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冉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