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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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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06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开展2013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2〕46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自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制了《2013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2013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本市城镇房屋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城镇房屋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13年度城镇房屋修缮和改造计划,改善城镇房屋住用条件和环境,保障城镇房屋住用安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今冬明春组织对全市城镇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城镇私房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区县建委(房管局)的要求,对所管城镇房屋和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代查;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对房屋安全和设备状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代查;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房屋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

  (五)为提高房屋安全检查从业人员能力,提高查房和抢修质量,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应组织召开动员会,并围绕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等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2013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京建发[2012]318号)。

  (六)各单位要依靠属地政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动员和组织宣传工作。

  二、时间安排

  2013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于2012年11月中旬开始。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13年2月底前完成房屋安全检查、数据汇总上报、木结构抢险加固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3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数据汇总工作。

  

  三、检查重点

  (一)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各类危旧房屋,房屋结构的检查是重中之重。中式木结构房屋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的节点,如柁头、檩头、柱头及柁、檩的荷载承重部位;糊纸或包镶的柁、檩必须打开检查。楼房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如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及墙、阳台、雨罩的节点;高层玻璃幕墙节点;檐、墙装修装饰物是否牢固;屋面广告牌及室外空调机安装是否牢固。新入住、使用的房屋应注意检查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是否发生随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增加荷载等。

  (二)设备状况检查的项目是电梯设备、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及二次供水设备等。

  (三)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房屋漏雨、建筑小区和平房院落积水。对老旧房屋的屋面、楼房的屋面、外挂板板缝、半地下室防水及房屋建筑周边的排水系统必须进行检查。对汛期居民多次报修房屋漏雨和院落积水的,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旧城内严重积水区域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造成的严重积水区域的房屋,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严重积水区域的房屋应掌握基本情况。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城镇危旧房区域基本状况、修缮改造计划和进展情况,了解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修缮及改造进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1.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情况编制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督促各管房单位组建查房和抢修队伍,组织对查房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计划,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各管房单位要认真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基本要求,健全管理好档案资料,充分准备好检查抢修加固的材料器具,认真落实好安全检查、危险结构抢险抢修及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3.以房管所、分公司为单位,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查房通知书送达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城镇私房所有人,明确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共同配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二)注重提高工作质量。

  1.房屋安全检查率(按建筑面积计算):直管房屋和标准租私房100%;自住私房90%以上;自管和物业管理80%以上。设备检查率:直管100%;自管和物业管理80%以上。

  2.各管房单位要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基础表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表必须在查房现场如实填写,检查和记录人员签字。对抄旧表、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追究责任。

  3.做好锁门户、拒查拒修户的动员和解释工作,要建立锁门户和拒查拒修户台账,注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对未能进行检查的房屋要有签字手续。

  (三)严格规范填写报表。

  1.按照《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http://www.bjjs.gov.cn-→下载中心→房屋管理相关→房屋安全设备)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写各项基础表和汇总表。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的直管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及市房地集团所管市级公产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于2013年2月1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市属管房单位及市房地集团)的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及城镇私房的安全检查汇总表由所属区县建委、房管局汇总后,于2013年2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做好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的准备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做好对危险房屋、楼房抗震不达标及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数据整理和汇总工作,为实现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做好基础准备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将属地危险房屋、楼房抗震不达标及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数据清册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确保查房实施安全。

  各管房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执行查房标准,及时发现和解除房屋危险隐患。安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居室环境和住户物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查出的隐患及时抢修加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安全检查和抢修加固人员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指导检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管房单位和查房单位房屋安全检查与完损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本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查的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认真开展调研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开展房屋安全现状及管理工作调研,调研的重点是城镇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管理。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认真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统计分析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调研活动,认真撰写调研报告。

  

  五、检查费用

  城镇房屋安全检查费用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临时建筑和农村房屋等安全检查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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