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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鼓励民资开发城镇低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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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2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将鼓励民资开发城镇低效用地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11月23日,国土部举行《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各地此类用地再开发主要是由政府主导,而本次将改变这种现状,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本自主、参与开发。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我国将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集中改造开发。

  “我国城镇用地结构布局一直在不断优化,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历史的或现代化进程中的原因,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 国土部副部长赵龙介绍,一方面,城镇快速扩张占用大量耕地良田,土地开发强度过高,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相适应,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的城镇化模式已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城镇内部存在大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潜力巨大。有专家进一步分析称,城镇内部存在的低效用地主要有布局散乱、容积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产出率低等特点,而且产业用地配置往往不合理,大量工业用地集中在黄金地段,有的还是淘汰类或禁止类产业,此外,闲置浪费现象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空城、鬼城等。

  该专家直言,截至目前,社会资本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积极性确实不够高,主要原因包括:土地权利关系复杂,需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协调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激励措施不够,在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缺少鼓励优惠政策,致使社会资本“望而却步”。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同时明确了划拨协议方式取得、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对企业迁址重建等,并要求各地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等。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此前低效地开发改造后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成为政府的出让收入和开发商的利润,今后我国将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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