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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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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2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如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哪个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如北京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办理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办理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

  四、如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当面提交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五、向北京市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渠道是什么?

  ●当面提交申请材料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庙上村村东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

  乘车路线:乘地铁6号线运河东大街东夏园站下,向东步行900米路南;乘312路、442路、T109路、804路等公交地铁东夏园站下,向东步行900米路南。

  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四

  9:00-11:00、13:00-16:30。

  联系电话:55564958、55564959。

  ●向北京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北京市司法局复议立案处。邮编:101160,收件电话:55578800、5557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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