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发展28条出炉 支持多渠道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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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发展28条出炉 支持多渠道直接融资

 

  国民经济行稳致远,民企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如何帮助民营经济扛住下行压力,成为未来改革的关键之一。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民企发展遇到的难题堵点,在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完善融资支持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平等保护机制等方面推出了28条具体举措,为民营经济的成长保驾护航。

  放开竞争性业务

  为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

  《意见》要求,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具体来看,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

  为进一步保证《意见》的落实,上述行业、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北京大学产业经济学教授曹和平认为:“此前,也有过关于放开民营企业准入的文件,但这次发的这个《意见》,明确了原则,要求制定路线图时间表,是一步到位了。而且涉及的内容全面,放开的领域广。比如原来只是电信增值运营业务,现在可以扩大到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开放的力度也是空前的。”

  CEI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次的开放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向民营企业开放的举措。但从现有开放的这几个领域来看,资本密集度高,民营企业入局仍需加强风险意识。”如果下一步深化改革,希望能够在教育、医疗等领域实现更多的开放,让民营企业能够更多地进入到涉及民生和社会未来事业当中去。并且在城市基础服务方面,或许也可以更开放一些。

  支持民企发行债券

  除了加大市场准入,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意见》也提出要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通过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完善直接融资制度等方面,让民营企业享受到实在的“干货”。

  在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

  此外,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

  “通过资本市场的开放、加速科创板的这种推进,这是一个好的制度设计。有科创板上市的激励,风险投资机构就有机会、有更大的投资欲望,去投资那些高风险的,高成长的民营企业。那么民营企业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在投资当中获得高额回报,这就是制度的合理性。”唐大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意见》也提到,在银行业服务方面,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同时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

  曹和平认为,通过完善直接融资、支持上市、信贷偏向,这些方面应该能够见到成效。比如要求清理地方政府和央企给民营企业的拖欠,落实的减税降费,都是实实在在的措施,来帮助营造民营企业更好的发展环境。

  保护民企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民营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也离不开平等的法治环境。《意见》强调,要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这些诉讼程序效率的提高,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比如像三角债关系,债权债务的清理,合理的范围,可考虑酌情处理;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能否在工作的过程中尝试解决问题。”曹和平解释道。

  《意见》也明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此外,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意见》也提出,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并加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此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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