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泉)企业纳税信用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什么措施可以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部分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的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记者了解到,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按照《公告》,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并且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等到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就可以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管理服务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没有履行信用修复承诺,而是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税务机关经过核实后,将撤销已经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当年度的纳税信用评级中对相关纳税人加大扣分。
当前,在改善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对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信用等级的提升,擦亮企业诚信经营的“金字招牌”。这样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而且对于发挥纳税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