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印刷业管理条例》3部行政法规中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具体来看,对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内地合资者的投资比例限制被暂时调整。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为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允许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大陆合作者控股)。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此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的限制也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对于《印刷业管理条例》,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据悉,目前中国已经分多批次批准了18个自贸试验区,已经初步形成了“1+3+7+1+6”的基本格局,包括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等,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协调、陆海统筹的开放态势,推动形成了我国新一轮全面开放格局。
其实,此次放开外商投资比例限制的行业之前已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中提及,此次再度在国务院通知中明确。如取消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将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放宽至中方控股;电信业务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等。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底,获得批准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共166家。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许可证的122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批复的44家(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增值电信业务开放种类呈扩大之势,外资股权比例呈放宽态势。
在全国负面清单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更多领域试点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由2017年版95条措施,到2018年版45条措施,再至2019年版的37条,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田”作用,在对外开放方面继续先行先试,探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为更大范围扩大开放、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系教授曹和平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我注意到这次放开三个领域都可以说是传播领域的开放,包括文艺表演、电信以及印刷,都是与传播有关。标志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开放,从产品贸易到资本品贸易,再到现在的服务贸易,从制度上又迈上了第三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