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费率调整机制 长期医疗险将迎爆发期
定门槛划红线 保险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现雏形
为银行业“排雷” 监管一季度开2.27亿元罚单
下一篇4 2020年04月0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引入费率调整机制 长期医疗险将迎爆发期

 

  为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保障需求,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就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明确,包括适用范围、调整时间间隔、公开信息披露等内容。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通知的发布,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此前长期医疗险产品数量较少等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产品上市三年后费率可调

  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相关内容来看,首先,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据了解,长期医疗保险一般分为自然费率定价和均衡费率定价。自然费率定价,是指保费按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长。均衡费率定价,则是保险公司通过风险估算,把各年龄段的保费平衡后,每年给出一个保费均值,多用于长期重疾险和终身寿险等产品。

  其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三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一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中再寿险相关人士认为,产品上市三年内费率不得调整,目的是给消费者一个费率的保护期,也为了引导行业对于长期医疗险审慎定价。事实上,美国监管对于长期健康险的定价也有类似“保费稳定条款”的规定,不得以非常极端的低价去厘定保费水平,以抢占市场,之后再通过调费机制来弥补损失。

  此外,《通知》还规范了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而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指出,此前,长期医疗保险基本是固定费率模式,不同于有分红投资机制的或回溯费率型的长期保单。此次调整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均“锁定”了保单的价格风险,能有更平和的心态。消费者可以更加根据自身对保障范围的需要作出投保选择,避免再投保或续保的烦琐,并可能节省保费支出。

  多因素驱动变革出现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而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一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中再寿险上述负责人则表示,包括医疗费用通胀、医保政策、医疗技术、重疾发生率和确诊率等在内的外部因素,以及承保人群、保单进展等方面的变化,还有选择性退保等内部因素,也都驱动着长期医疗保险进行价格费率方面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此次提及的长期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坦言,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规范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在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通知》。

  选购产品注意三大要点

  就《通知》的实施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此外,还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也认为,长期医疗险费率可调整对行业影响较大,会使未来健康险主要的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目前我国商业健康险以疾病保险为主,疾病险中重疾险占主导地位,医疗险的占比较低,且以短期医疗险居多。但重疾险的寿险属性较强,同时件均保费较高,保障额度相对较低,从保障看病费用的功能来说,仍有局限性。费率可调整后,越来越多的险企将开发保证续保的医疗险,重疾险独大和医疗险以短期为主的情况都会发生改变。

  而在消费者选购医疗保险产品方面,北京某人身险公司负责人建议,首先,要根据自身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其次,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这是长期保险产品区别于短期险产品的重要之处。

  此外,消费者还应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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