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北京兴隆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是朝阳区一家技术推广服务企业,3月该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我们企业恢复营业后朝阳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企业进行走访,向我们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自3月1日-5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及支持复工复产的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疫情期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信心!” 北京兴隆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唐林姣表示。
据了解,为了让辖区内的小规模企业第一时间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解决小规模企业的资金难题,朝阳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金三系统主动查询小规模企业数量及企业名称,并根据企业的发票开具情况点对点通过电话及短信平台为小规模企业普及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发现有部分小规模企业仍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可能存在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于是及时和他们取得联系,了解原因,并针对原因开展个性化宣传辅导,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朝阳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李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