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6月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计划于2020-2021年制定修改20项公共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等。同时,在此次会议期间,根据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法规案,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将《北京市公共交通发展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
“为了更好地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发展需要,我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结合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安排,按照‘衔接配套、健全体系、急用优先’的工作原则,制定了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计划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介绍。
根据工作计划,拟在2020-2021年进行审议的项目共20件。具体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献血条例、中医药条例,修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规制度;制定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总结固化群防群治经验做法,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修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例、实施种子法办法,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定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废止食品安全条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治理公共卫生环境,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污染源头治理。
此外,拟进一步评估、适时制定或修改的项目包括:一是根据疫情防控和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需要,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卫生条例、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开展立法评估,适时进行修改。二是围绕慈善、捐赠、社会救助、医疗保障和医疗基金监管等方面开展立法调研。三是根据首都公共卫生领域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紧跟上位法制定、修改和法律实施的新要求,需要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适时增补新的立法项目。
同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法规案,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将《北京市公共交通发展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目前,北京市共有地面公交运营企业15家,运营车辆2.8万辆,运营线路总长度45371.2公里,2019年完成客运量35.67亿人次,公交车辆规模、线路数量和客运量均位列世界各大城市之首。
在规划建设方面,本市目前尚未专门针对地面公交编制专项规划,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慢行系统等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不充分,接驳设施规划建设不同步,影响公交系统整体运行效率和作用发挥。
在设施用地方面,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计算,目前本市公交场站用地还存在一定缺口,现状674处公交场站中临时场站占到70.5%,对公交稳定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在路权分配方面,全市已施划的952公里公交车道中,存在路口连续性交叉、断点多等情况,速度优势不能全面体现。
对此,法规案建议,针对公交设施用地及综合利用、公交线网规划、接驳设施一体化设计建设,以及公交专用道施划等方面,对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细化。
在运营服务方面,本市尚未出台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服务标准,无法有针对性地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进而与奖惩机制挂钩。
此外,缺乏对公交参与人权利义务的细化规定,公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明晰,乘客票务违规及其他不文明乘车行为缺乏处罚依据和应对措施,抢夺方向盘等妨碍公交运行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安全风险防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对此,法规案建议,约束乘客的票务违规及其他不文明乘车行为,研究将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和乘客严重扰乱乘车秩序、危害公交运营安全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