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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滞留 旅客与商家费用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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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07月30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疫情滞留 旅客与商家费用共担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王晨婷)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化解纠纷时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前面,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对于旅游时因疫情滞留,额外费用谁承担的问题,《通知》提出,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如,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如因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对于受疫情影响变更旅游合同,由此增加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通知》同时要求,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尽量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如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

  在暂停172天后,“跨省团队游”于7月14日恢复。但由于仍处于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国内疫情仍有小规模暴发的情况,境内旅游合同依旧面临着变动的可能,境外游的恢复也遥遥无期。“疫情影响作为不可抗力,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变更旅游合同,二是解除旅游合同。”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旅游合同纠纷,还应当依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解决。

  因新冠肺炎疫情产生旅游纠纷,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旅游法》及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旅游行程的几种处理情形。

  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从此次发布的《通知》来看,也基本延续了《旅游法》中对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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