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发《关于鼓励华人华侨与中介机构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丽水市首个将华人华侨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办法。
《办法》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欧美等区域设置侨团招商机构,委托具有资源渠道、热心招商的侨团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经授牌后给予20万元/年的招商工作经费。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侨团招商机构,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资金。
《办法》明确,奖励对象是指直接提供市外投资项目有效信息并助力开发区成功引进的招商引资中介人。中介人包括华侨、华侨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奖励方面,对引进新购置工业用地或租赁厂房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给予奖励。对项目属于世界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首次来开发区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引进市外上市公司总部、独角兽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将注册地迁入开发区内的,按照不同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其中,金融税源与销售总部类项目,按照项目落地后12个月之内地方综合贡献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实际利用外资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实际到位外资3%。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要求,引进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且符合开发区的五大产业培育方向;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市外投资方(公司注册地在丽水市域外)股份占比达51%(含)以上;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开发区迫切引进的强链补链优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