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会上也提到,当前金融领域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缺陷,消费者纠纷解决方式相对单一,或是向监管部门投诉金融机构,或是向法院起诉金融机构,因此解决效率相对较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张珩指出,“产生这一现状的关键核心问题在于金融消费保护的法律界定所有缺失,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此外还有部分指导意见,主要起到督导作用,对于实际发生的侵害现象没有法律震慑和权威效应”。
因此,张珩建议,要从实践素材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上升至理论层面,通过理论设置,界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消费者权责利的关系。同时,加快制定金融消费保护法,把负责任的理念指导思想上升至系统规范以及具有普遍约束性准则层面,推动负责任消费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培育理性负责的金融消费群体,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教育不仅靠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推动,其自身也要进行自我教育学习,通过持续学习提高自己对金融风险识别和金融产品理解,确保获得的金融产品是基于理性选择的结果。